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一条 海上搜救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值守;
(三)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四)指导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能力建设;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六)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
(七)开展跨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工作协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没有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一)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值守;
(三)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四)指导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能力建设;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六)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
(七)开展跨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工作协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没有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