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三条 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成员单位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海上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海上突发事件分级和报告程序;
(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五)海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六)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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