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 第十二条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