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