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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