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遇险人员救援的活动。
海上遇险人员包括:
(一)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
(三)海上突发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
(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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