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险情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发现属于误报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