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核实的海上险情信息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