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二十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位置、人员数量、状况以及原因、救助请求等信息,向险情发生地附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