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八条 海上搜救中心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充分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电子标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手段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风险预警最高级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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