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七条 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制度,积极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气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及其相关成员单位。
气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及其相关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