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九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 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禁限航规定,避免发生海上险情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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