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一条 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并且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安全的情况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撤离、转移遇险人员等应急处置措施。
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并且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安全的情况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撤离、转移遇险人员等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