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八条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需要动用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下达搜寻救助指令。
接到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向下达指令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将通信方式、通信频率以及出发和抵达现场的时间等信息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接到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向下达指令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将通信方式、通信频率以及出发和抵达现场的时间等信息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