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七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求救者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突发事件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开展搜寻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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