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
发生突发事件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主动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发生突发事件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主动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