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