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增殖、养殖用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