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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