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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