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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