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