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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