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