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利用海域,不得闲置海域。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闲置海域的除外。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利用海域,不得闲置海域。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闲置海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