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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