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