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