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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