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