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