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自然资源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自然资源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