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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