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由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