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高发区、污染严重海域等区域内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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