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感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