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