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