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