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域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暂停审批其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域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暂停审批其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