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