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