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第三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实行严格保护。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海域全覆盖。 各级湾长应当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
← 查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