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海域全覆盖。
各级湾长应当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各级湾长应当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