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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