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