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
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
特别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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