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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