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销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向消费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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