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等,提示使用风险,并提供书面说明。
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