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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